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为了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饮水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大连市各个行政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将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有关区(市)县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发展改革、水务、卫生、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后所有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从事,不得倾倒和堆放任何危险物品以及垃圾粪便等。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源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环境保护和水务部门报告。
将会对哪些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人进行严肃处理,严重损坏等人将进行赔偿,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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