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条例。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第58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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