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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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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经2015年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45条,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用于接送学生及幼儿的非专用校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应当注销校车许可,收回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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